本报讯 (记者 陈洪镔 实习生 陈虹岑、姚俊毅 通讯员 林燕珠)明知是法院已经查封的房产,还将其变卖掉,谁敢如此胆大妄为?2010年1月29日,澄海区人民法院终审了一宗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案件。被告人张某辉因非法变卖法院查封房产,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张某辉已经去世的丈夫张某乐原是澄海市富源房产物业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7年5月31日,该公司为筹集资金与澄海区澄华街道上埭经联社合作开发鸿发广场,向澄海区澄华街道财政所借财政周转金人民币50万元。后因公司未能按期还清借款及所欠占用费,澄华街道财政所向澄海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判后于2001年6月20日作出判决,责令澄海市富源房产物业服务公司按期将所欠借款及占用费付还给澄华街道财政所。但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澄华街道财政所又申请澄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1年7月30日,澄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并拍卖了鸿发广场鸿发大厦一层三号铺面及二层弧形房产。经拍卖后,所得款项仍然未能还清澄海市富源房产物业服务公司欠澄华街道财政所的债务。2003年6月16日,澄海人民法院又查封了张某乐位于鸿发大厦的价值847116元的4套房子。
2005年4月27日,张某乐去世。其妻张某辉在明知上面提到的4套房子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在2006年先后变卖了这4套房子,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2009年9月18日,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辉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向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辉明知房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擅自变卖,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张某辉在公安机关传唤后未如实供述,在庭审时百般辩解且当庭不认罪,故不能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规定,判决张映辉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