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不到两岁的儿子,他不得不用一条铁链将孩子拴在街头。有律师认为,一个囊括法律制度和相配套的社会福利制度层面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
一个两岁的男孩,被一条两米长的铁链拴在了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北关西路一块指示牌的柱子上。男孩的父亲,是从四川来京打拼的陈传六,靠在良乡华冠购物中心开“摩的”为生。
当被问到为何会做出这等“雷人”行径时,陈传六的解释是,他自己每天拉“摩的”,妻子又精神异常,根本无法照料孩子。1月22日,他4岁的女儿就这样走失了,为保护不到两岁的儿子小金蛋,他不得不用一条铁链将孩子拴在街头。
这辛酸的一幕让所有听到、看到的人为之动容,同情之余,对未成年人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福利等的问责也随之而生。长期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研究的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雪梅对记者说,在北京缺乏保护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是一个数字惊人的群体,但一个囊括法律制度和相配套的社会福利制度层面的长效机制还亟待建立。
缺乏保护的外来工子女人数众多
“铁链锁儿”事件曝光后,共青团北京市委高度重视,迅速委托房山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给金蛋带去了食品和用品,同时还根据陈传六的需求,迅速组建起一支志愿服务队,为孩子提供包括看护在内的志愿服务。
2月2日,房山区政府和房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政部门在两三年前就注意到了陈传六一家,曾提出让他们到救助站,为他们提供相应医疗和食物,其间也送过衣服和食品;去年10月,还有家庭提出要收养陈传六的孩子,但都被陈传六拒绝了。
目前,房山区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已经劝阻了陈传六铁链锁儿的行为,下一步可能以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提供的资助,为金蛋联系救助机构。房山的一家幼儿园也已表示愿意接受金蛋免费入园。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托难、缺看护不是一个个体问题,是一个阶层普遍的问题。”据张雪梅介绍,现有体制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部门主要有两家,一是各省市县根据自己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设置在共青团权益部下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另一个就是各地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但截至目前,两个机构具体的责任分工并没有非常明确和细化,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未成年人保护网的疏漏和空白。
记者了解到,北京的幼儿园基本上每月的收费都在1000余元,收费最低的也要600多元。对于陈传六这个仅租住在一间10平方米的小平房内,每月房租只有60元的家庭来说,幼儿园的费用不啻于是一个天文数字。
而其他的救济渠道陈传六也同样无缘享受,因为北京市福利院仅接受孤残儿童,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中心接纳的则是流浪儿童,小金蛋都不符合条件。另外一些救助机构还对户口有限制,陈传六“亲自”接生的小金蛋连户口都没上,想求助于这些机构更是难上加难。
底层群众法律知晓能力亟待提升
为了防止孩子走失,陈传六选择将金蛋锁在了街头,虽然此情此景让旁人难以接受,但因为事出有因,并不能构成虐待行为。张雪梅提醒说,金蛋的父亲在监护不力的情况下,并没有寻求合法正规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这就折射出社会底层群体对法律、政策的知晓能力现在仍然是一个问题。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虽然规定内容的可操作性还有待完善,导致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情况很少,但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如果向金蛋的父亲告知这一法条,并向其介绍所在省、市的低保、救助等方面的情况,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够帮助陈传六积极进行申报,通过法律途径摆脱窘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所以小金蛋的父亲‘铁链锁儿’的行为也算是踏在了法律制裁的边缘。虽然我们了解到陈传六的初衷是好的,但他的法律意识一样过于淡薄了。”张雪梅对记者说,其他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规定,父母无力监护的12岁以下未成年人,政府可以寻找其他家庭托管。我国大陆虽然没有托管方面的硬性规定和配套政策,但依然可以向一些慈善机构、志愿者队伍等寻求帮助。
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在未成年保护领域仍然缺乏协调,未能形成合力,事实上,除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外,卫生保健部门、教育系统、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其他社会组织也都有保护儿童的义务、职责和功能,北京市民政局也于2004年就开始实行了临时的救助政策。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其实只要陈传六有法律及相关的意识,积极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也不至于出现严冬之际,将儿子细小的脚踝用铁链锁上的一幕。
建议建立监护人履责的监督制度
采访中记者发现,最近一段时间,几起严重的虐童案件都让人触目惊心,人数近6千万的“留守儿童”所引发的问题日渐突出。它们和金蛋事件虽然程度有所不同,但都从某一侧面反映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这条规定在实践中落实起来的效果却并没有那么理想。
据张雪梅说,当未成年人的权益真受到监护人侵害时,未成年人自诉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虽然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实现。原因就在于,一方面拘泥于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孩子以孝为先、外人不干涉别人家事;另一方面,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还缺乏监督制度,很难被发现,且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教师、医生、邻居等作为儿童遭受暴力伤害等的举报义务人。所以司法对于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方面的干预普遍较弱,政府和社会并没有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张雪梅说,监督制度的建立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监督监护人是否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另外,要协助、指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这种监督制度的建立,才能使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不会像拳头打在棉花里。
(李松 黄洁 吴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