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陈小姐来电问:“2008年6月,我向某珠宝专卖店购买一枚标签为“天然钻石”的钻石戒指。后发现该戒指上的钻石可能是人造钻,我就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戒指钻石的真伪。鉴定部门2008年9月作出的鉴定报告显该戒指上的钻石为人造钻。此后我一直与商店交涉退赔问题。后来有朋友提醒我根据法律规定,欺诈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请问我该如何撤销该“钻戒”买卖合同?”
律师解答:
可以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最终是否有效,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但在撤销权行使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其中,一方存在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就权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本案中,陈小姐本来想购买镶有“天然钻石”的戒指,但是商家却以人造钻来冒充“天然钻石”,并且进行明确标注。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陈小姐依法应当享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法律规定了明确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陈小姐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就知道自己购买的钻戒并非商家所称的“天然钻石”,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也即是说,从该报告出具的当天起,陈小姐应于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但是,从知道撤销事由至今,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因此,陈小姐原享有的撤销权已经消灭。依法无权再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不过,即使无法请求撤销“钻戒”买卖合同,陈小姐仍有权要求商家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张捷毅)